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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原住民族自治」誠為當今原住民族社會最具高度共識的政治訴求;同時亦是行政、立法二院耗時1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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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原住民族自治」誠為當今原住民族社會最具高度共識的政治訴求;同時亦是行政、立法二院耗時15年,投入無數時間、人力仍未能完成三讀的重大法案。

揆諸迄今未能順利通過原因;或因受限臺灣土地有限,人口稠密,自治空間劃設及財政分配不易,或因近年臺灣政治競爭轉劇,理性討論原住民族合理自治之各種策略與選項契機已失。近日部分團體針對「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」提出若干質疑即是一例。原住民族委員會特別聲明強調:「『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』是階段性推動原住民族邁向自治之程序方案,是多年來推動自治立法經驗,原住民族社會各界彙集共識,擇定的最佳策略。建議疑者確實瞭解法案內容,同心協力使自治早日起步,毋讓族人期望再次落空。」

原民會表示,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歷經15年,堪稱原住民族權利法制中最艱鉅之政治工程。民國90年代前期政府曾經提出過15、16條版的「原住民族自治區法」草案,卻遭到原住民族社會嚴厲批判為毫無作用之宣示性草案。有鑑於此,民國90年代後期政府變更內容提出具實質規範的83條版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草案,但部分人士卻提出應在臺灣有限土地上,劃設16族自治空間,與地方政府並立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等高度爭議,實踐困難之少數條文,致使整部草案功虧一簣。

原民會指出,為化解各界疑慮,該會與各民族議會、原住民族社會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再次共同討論,並提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決議,改採階段性方案推動民族自治;經送請立法院審查並由全體原住民族立法委員共同參與黨團協商後,修正為29條版的「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」草案,期以5年期間,成立各族自治政府,累積實施自治經驗後,由中央制定最終版的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。

原民會強調,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之研擬過程,已經過原住民族社會多次討論,多數學者專家、民族議會代表、原住民律師等出席者,也均表達是值一步到位,完成最終自治法版本困難重重之際,現行所擬之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多數原住民族期待先循階段性推動,早日起步的最高目標與共識。

原民會特別指出,該條例草案通過後,各族得以成立各族族區政府,在享有權限、人力與財政支援並賦予「部落」公法人地位下,與各級政府平等協商,並將協商結論納入未來終極版本之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中,以建構經實證後,有實質空間、完整權限、健全組織及充足財政內涵並符合民族意願之民族自治制度。

原民會最後表示,「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」是階段性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之程序方案,不是最終版的自治制度;既然各界對於原住民族自治之最終目標大多相同,懇切呼籲捐棄成見,同心協力使民族自治早日起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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